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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4023来源:凤凰树文化
版权宣传工作历来是国家版权局的重点工作之一,在提高公众版权保护意识、宣传普及版权保护知识、提升我国对内版权保护水平和对外版权保护形象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媒体对于实时发生的版权活动和版权热点事件,能够及时发声、正确地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报道,不仅会起到重要的舆论监督引导作用,同时也能消除公众对于法律的误读。8月2日—4日,由国家版权局主办,《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承办的“2018版权相关热点问题媒体研修班”,邀请3位版权界法律专家对备受社会关注的版权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度解析。本期《版权监管周刊》05版、06版分别将这3位专家的授课精华进行总结归纳,以飨读者。
目前,版权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如何?对于“剑网2018”中要坚决整治的自媒体通过“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应该怎样理解?8月3日,在“2018版权相关热点问题媒体研修班”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对上述引起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版权工作形势: 成绩和挑战并存
“在新形势下,版权宣传工作一如既往的是国家版权局的一项重点工作和任务。那么,在这项工作当中,如何把握正确的宣传导向,同时能够兼顾版权的专业性特点,办这样一个研修班显得非常重要。”在开班仪式上,汤兆志首先认同了在新技术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开办以“新技术与版权”为主题的研修班有其必要性。
在对版权的属性和特点、如何正确认识版权及版权制度的价值这两方面进行讲解后,汤兆志为学员们分析了“如何认识版权和版权工作面临的形势、挑战”这一问题。
汤兆志表示,从直观上来讲,在新技术条件下,版权工作产生了新特点,比如说盗版的成本更低、复制与传播更容易。此外,版权权利内容的细分趋势特别明显,在实践当中,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细分出许多种权利。“大家经常抱怨维权成本高、判决数额低等问题,这都是直观上能感觉到的技术发展给版权、版权制度带来的问题和挑战。”汤兆志说。
如果从更宏观的层面去认识版权工作目前所面临的形势,则要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来分析。汤兆志说,国内层面可以用“进步和成绩有目共睹,问题和挑战不容回避”来概括。我国建立版权制度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里,我国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基本上跟国际规则相衔接、同时也符合我国国内情况的版权法律制度,版权管理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这些成绩有目共睹。而与此同时,与版权相关的法律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欠缺,从立法层面上讲,未来要走的路还很长。还有一点是,从版权意识上讲,也面临着很多问题和挑战,汤兆志说:“当前,我们的版权生态还是非常脆弱的,侵权盗版尤其网络上的侵权盗版频发,甚至多发。”
而对于国外形势,汤兆志则用“形势复杂严峻,合作斗争并存”来阐释。他介绍,在国际版权领域,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更加复杂和艰巨。在这个过程中,既有合作,又有斗争,也会出现国际版权规则标准国际化、价值诉求多元化、实施推进区域化等特点。
版权资产管理: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大家都了解鲁迅笔下的孔乙己,他说‘窃书不能算偷,读书人的事,能算偷吗?’中国传统的文化概念里边对于知识权利的了解确实很少,这也是我们在从事这项工作包括宣传报道时感受到推进困难的原因所在,在观念上要有个转变过程。”在讲解版权的基本特征时,汤兆志特别指出,版权具有强烈的财产属性,这是法律赋予的。版权是可以经营的,大到一个国家、一个市场主体,小到一个作者,如果经营好了版权,可以带来无限多的收益。像大家都了解的J.K.罗琳,她的“哈利·波特”系列其版权除了出版图书,还改编为电影、舞台剧等多种形式。版权经营的成功不仅给她个人带来重大影响,对于整个产业、对于国家经济都带来了影响。因此,对于“如何认识版权或者版权制度的价值”这一问题,姑且不论版权或者版权制度为文化传承、知识传播包括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要等方面的作用和价值,就从微观的层面来讲,它的保障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版权是一种制度保障,也是一个国家公共政策的选择,放眼全球,看看发达国家,包括我们周边国家比如日本、韩国,无一不把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国家战略来实施,目的就是让这样的制度激励创新创造,尤其在现在的知识经济全球一体化形势下,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倡导高质量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等举措,都需要版权保护工作的推进。
然而,根据现在了解的情况,在版权资产管理上,我国的一些市场主体包括一些单位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集中表现为对版权资产不了解或者不重视,具体来讲,主要表现为从管理方面不够重视,有些制度、管理不成体系,缺乏一些平台的支撑,包括技术平台的支撑。运营管理层面也有很多问题,比如没有多元化深度地挖掘版权资产等。
针对这些问题,如何管理和运营好版权资产呢?汤兆志指出,首先应该提高对版权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应该认识到版权资产是企业的战略资源,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其次,应该完善系统性的制度化设计,比如组织专业的队伍、人员在开发、创作、采购各个环节完成确权、授权工作,因为合同管理、运营、价值管控以及最后的维权环节的各个方面都需要专业人员做大量工作。此外,还有一点是要树立价值管理的理念,做好财务管理。
判断“洗稿”行为:依法认定较为复杂
对于媒体人深恶痛绝的“洗稿”现象,汤兆志分析说,“洗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这个问题会牵扯到很多著作权基本的规则和理论,比如说作品的独创性、演绎的概念、复制的概念以及剽窃或者抄袭的概念等,甚至还会涉及著作权里面的思想和表达二分法、“接触+实质性相似”等这样的规则,真的很复杂。另外,从实践上来讲,“洗稿”的行为怎样认定,也是很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洗稿”里有些关键词的替换、顺序的颠倒,对于从著作权角度上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很重要的,然而独创性到底指什么样的内容?现行的《著作权法》里,只说了什么是作品,至于什么是独创性、判定独创性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在法律里是找不到的,所以,在实践当中带来了很多的问题。
那么,有没有办法或者规则来认定“洗稿”或者判定作品是否有独创性?汤兆志说,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可以判断行为是否侵权,叫“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
“接触+实质性相似”是怎样应用的呢?汤兆志以他做律师时曾经代理的案子举例。那是一位翻译家告社科院一个翻译家的案子,原告诉被告抄袭,被告在法庭上摆了一摞他翻译的书,并表示他作为一名翻译家,怎么可能会抄袭别人的东西!原告在举证的过程中,就用到了“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即原告翻译的马列主义著作在被告的著作之前出版,里面有大段相同的内容,这就是抄袭。当然原告还用到了其他证明方式,比如原告申请法院在众多相同段落里找出一段或者两段,让根本不知道这个案件的外国语大学教授翻译一下,最后翻译的结果跟原告不同,跟被告也不同,而原告和被告是相同的,这是很有证明力的。还有一个证明是原告译文中有的词译错了,而被告跟着错,显然是抄的时候把错误也照抄过去了。
所谓抄袭或者“洗稿”有没有比例或者数量限制呢?“我的回答是没有绝对的标准。”汤兆志说。他认为,具体情况要在每个判决里具体分析。比如早年间某空调品牌用了“横跨冬夏,直抵春秋”8字广告语,原告说这是其创作的广告语,被某个空调品牌擅自使用了。虽然字数少,但是只要构成作品,未经许可使用,就构成侵权。
另外,对于“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所谓实质性相似,有的法官自己可以判断,有的则要经过专业的版权鉴定机构来鉴定。
文/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